
当然可以,下面是根据你的要求改写后的文章,保持了原文的语义和字数基本不变,同时增加了细节描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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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开讲
16世纪,英格兰人对美洲的殖民探险活动有哪些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明确一点:英格兰对美洲的殖民探索始于16世纪晚期。那个时期正值英西战争爆发,英格兰的私掠者们打算在美洲建立殖民据点,作为他们远洋私掠行动的后勤补给站。1585年4月,格伦威尔率领舰队从英格兰启航,目标是在美洲海岸线上建立一个长期的海军基地,以便支持远距离的袭击行动。到了6月,本纳德·德雷克也加入了他的舰队,并接到任务,去截捕往返于西班牙和葡萄牙之间的货运船只。
到了1587年,约翰·怀特组织舰队,计划在切萨皮克湾建立新的殖民地。然而,由于补给严重不足和缺少足够的战利品,这个殖民地最终不得不被遗弃。英西战争期间,英格兰在美洲建立殖民地的努力大多以失败告终。补给困难、来自西班牙强大军力的威胁等因素,使得这些早期殖民尝试难以为继。直到1604年伦敦条约签订后,这种局面才得到了根本性的改善。
展开剩余85%1604年,在伦敦条约谈判中,詹姆士一世正式宣布,愿意承认西班牙对其已经实际控制的领土享有主权。1609年,安特卫普合约签订,标志着荷兰与西班牙的战争暂时告一段落,其中“有效占领”原则被明确写入条款。这也正符合詹姆士一世的期望,1604年达成的默认协议涵盖了从1606年开始英国在弗吉尼亚地区的殖民活动。
伦敦条约的签署,为英格兰人在美洲的殖民活动创造了一个较为安全的环境。过去需要时刻提防的西班牙人,转而成为了未来潜在的贸易伙伴。美洲丰富的原材料也满足了英格兰长期以来追求贸易平衡的需求。对英格兰商人来说,劫掠的风险大且收益难以预期,远不如稳定安全的贸易活动更具吸引力。于是,在英西战争结束后,许多私掠者开始转向参与北美殖民运动,追求更稳定的利益。
弗吉尼亚公司是詹姆士一世于1606年4月设立的特许贸易公司,旨在北美洲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殖民地以获取财富。它的活动范围从南卡罗莱纳州一直延伸至缅因州附近。该公司由伦敦商人与布里斯托商人分别组建的两个子公司——伦敦公司和布里斯托公司共同构成。
在弗吉尼亚公司的创立过程中,詹姆士一世对公司投资甚少,但同时国王要求公司必须交纳一定的收益作为回报。商人和私掠者之所以热衷加入弗吉尼亚公司,关键在于国王在弗吉尼亚第一宪章中所给予的承诺:授予管理权、贸易权、公民权和继承权的保障。在美洲,这种自由被视为他们最大的财富。
具体在管理权方面,伦敦商人们获准“可以在弗吉尼亚或美洲海岸任何他们认为合适的地点开始种植和定居”,涵盖从纬度4度到30度、经度1度到40度的广袤区域。该地区包括所有土地、森林、港口、河流、矿产资源以及渔业。殖民者拥有从第一个定居点起向沿海五十英里,向西及西南方向延伸的土地和海域的权利,包括距海岸一百英里内的所有岛屿。
此外,他们还获准向东、东北及北方延伸权利,拥有沿海五十英里内的所有岛屿及内陆土地,能够在任何适当地点建立防御工事,以保障定居地安全。这种权利的授予,使得殖民者在新大陆拥有了极大的自主空间。
尽管如此,来自伦敦的监管多为名义上的管理:“我们指定每个殖民地设立一个由十三人组成的理事会,负责管理和指挥殖民地事务,理事会成员可随时被任命或罢免,并设有多个印章用于官方文书签署。”这让殖民者在实际操作中享有高度的自由度。
由此可见,弗吉尼亚殖民者享有极高的自治权。对于那些原本以私掠为业的商人而言,这意味着他们在继续私掠活动的同时,也能延续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都铎王朝的政策,这被学者亨廷顿视为北美地区都铎政治传统的起源。
在上述诸多因素的推动下,昔日的英格兰私掠者继续在熟悉的海域展开开发。普利茅斯的威廉·帕克曾在1587年德雷克远征加的斯航行中服役,随后加入普利茅斯商人舰队,1594年和1595年两度在洪都拉斯附近成功俘获西班牙“马港”号。1596年,他成为女王战舰“彩虹”号的船长。
1601年,他对西班牙帝国腹地波托韦洛的袭击为他赢得了广泛的声誉和资本。作为普利茅斯地方贵族和英西战争时期的著名私掠者,威廉·帕克成为弗吉尼亚公司下属普利茅斯公司重要的建设者之一。“正如我们所作,为我们及后代,特此授予托马斯·汉姆、拉尔夫·吉尔伯特、威廉·帕克、乔治·芬汉姆和其他德文郡普利茅斯人士加入殖民计划的权利。”
克里斯托弗·纽波特是英西战争中著名的私掠者,战后晋升为弗吉尼亚公司海军上将,纽波特大学和弗吉尼亚州纽波特纽斯市均以其命名。在私掠生涯中,他曾加入约翰·瓦特的私掠舰队,参与德雷克的第一次加的斯航行。1590年他任约翰·瓦特舰队的船长之一,之后成为职业私掠船长,受多位商人雇佣。1596年,他指挥“海王星”号战舰,率领格兰威尔家族舰队远征西印度群岛。1606年,凭借丰富的航海经验和对美洲的熟悉,纽波特被任命为弗吉尼亚公司首次美洲探险队的队长,并成为詹姆斯敦的市议员。
自16世纪以来,英格兰从未放弃对美洲的殖民探索。英西战争时期,罗利爵士对弗吉尼亚地区的考察和殖民为后来者奠定了基础,使他们意识到建立安全、稳定殖民地的可能性和潜在收益。
战争结束后,许多私掠者转向殖民和商业活动,背后的核心原因是私掠者本质上是商人:他们追逐利润,当私掠收益高时,选择私掠;当殖民和贸易收益更可观时,则转投殖民贸易。这种灵活策略正是弗吉尼亚公司和东印度公司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
关于私掠者身份合法性的争议,自16世纪后私掠政策广泛实施以来便一直存在。1604年,法学家雨果·格劳修斯发表《论战利品法》,援引希腊战神阿瑞斯(意为“夺取”)的词源,指出自荷马时代起,掠夺敌方财产即被多国法律视为合法行为,用以支持尼德兰扣押西班牙和葡萄牙船只的合理性。
1625年,格劳修斯在《法律上的战争与和平》中从国际法视角重新界定了战争期间掠夺行为的合法性。英格兰议会及查理一世在内战期间均发布多项公告支持私掠活动,但均属临时性措施。
第二次英国内战结束后,1649年5月,议会通过法案:“正式宣布议会有权在海上征用船只和货物,并鼓励军官、水手及海员允许私掠船攻击所有反抗议会的船只。”这是英格兰私掠合法化的重要标志。
在英荷战争期间,随着航海条例的出台,私掠船在国际法框架下获得正式许可。
1660年颁布的《航海法案》更明确授权海军上将及其舰队扣押所有违反规定的船只,并将其移交海事法院处理。没收所得的部分奖励予参与行动的舰队及指挥官。
自17世纪以来,欧洲各国积极推动私掠活动合法化及正规化,使其成为海洋战争的重要补充力量。各国对私掠者的认定,更多基于国家利益而非道德判断。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海盗作为非法海洋势力受到各国严厉打击和清剿,其遭遇的分化与镇压从侧面体现了对私掠者合法地位的支持。
自1611年起,詹姆士一世及其后的詹姆士二世、威廉三世、乔治一世等君主相继展开海盗赦免运动,一方面禁止并打击海盗活动,另一方面发布海事公告,鼓励私掠者以国家利益为名,在海上打击敌国。
从法律视角看,私掠活动的规范化体现了国家管理现代化的进程。通过明确私掠合法性的法律依据、制定具体章程及授予报复性许可证,使私掠活动成为战争时期受控、国家主导的军事行动,而非无序的海盗行为。这有助于各国更有效管理海洋事务。
总体而言,私掠活动的法律规范是维护国际秩序和海洋安全的重要环节。若私掠如海盗般肆意袭击船只,将导致国家间紧张与冲突。国际法和海洋法的发展正是为了营造稳定、有序的国际海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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